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戒毒条例
›
第五条
戒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戒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戒毒条例
第三条
戒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戒毒条例
第四条
戒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
戒毒条例
第六条
戒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
戒毒条例
第七条
戒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
← 查看《戒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