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戒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标准,由国务院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戒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