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
第三章 社区戒毒

第十三条

戒毒条例 第三章 社区戒毒 第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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