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 第二章 自愿戒毒 第十条 戒毒条例 第二章 自愿戒毒 第十条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