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第九条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督促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制订规划,继续扫除剩余文盲。在农村,应当积极办好乡(镇)、村文化技术学校,采取农科教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巩固扫盲成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