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第十条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第十条 扫除文盲教师由乡(镇)、街道、村和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并给予相应报酬。
当地普通学校、文化馆(站)等有关方面均应积极承担扫除文盲的教学工作。
鼓励社会上一切有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人员参与扫除文盲教学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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