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第五条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第五条 扫除文盲教育应当讲求实效,把学习文化同学习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在农村把学习文化同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扫除文盲教育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扫除文盲教育的教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