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第六条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第六条 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也可以使用当地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