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第四条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第四条 扫除文盲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已经实现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尚未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地方,应在五年以内实现基本扫除文盲的目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