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护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