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护士条例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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