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护士条例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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