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护士条例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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