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护士条例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