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护士条例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