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护士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