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护士条例
›
第十六条
护士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护士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护士条例
第十四条
护士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
护士条例
第十五条
护士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
护士条例
第十七条
护士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
护士条例
第十八条
护士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 查看《护士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