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护士条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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