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护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