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护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护士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