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护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