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护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