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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