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