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