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拘留所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在拘留所执行拘押,应当与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