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拘留所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