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拘留所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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