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
第五章 解除拘留

第三十一条

拘留所条例 第五章 解除拘留 第三十一条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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