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二十九条 拘留所条例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二十九条 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