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二十八条 拘留所条例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二十八条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有关担保人和保证金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带回拘留所执行拘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