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条例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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