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二十四条

拘留所条例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二十四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应当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或者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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