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二十五条 拘留所条例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二十五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