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
第五章 解除拘留

第三十条

拘留所条例 第五章 解除拘留 第三十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拘留所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