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 第五章 解除拘留 第三十条 拘留所条例 第五章 解除拘留 第三十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