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拘留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