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拘留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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