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拘留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