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拘留所条例
›
第六条
拘留所条例
第二章 拘留所
第六条
拘留所条例 第二章 拘留所 第六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拘留所条例
第四条
拘留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拘留所条例
第五条
拘留所条例 第二章 拘留所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拘留所条例
第七条
拘留所条例 第二章 拘留所 第七条 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拘留所条例
第八条
拘留所条例 第二章 拘留所 第八条 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 查看《拘留所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