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 第二章 拘留所 第六条 拘留所条例 第二章 拘留所 第六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