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
第二章 拘留所

第六条

拘留所条例 第二章 拘留所 第六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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