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
第二章 拘留所

第五条

拘留所条例 第二章 拘留所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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