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 第二章 拘留所 第五条 拘留所条例 第二章 拘留所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