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拘留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