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十七条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6月2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