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十六条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十六条 华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举办的投资项目,比照本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