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十四条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批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准,并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