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十五条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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