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十三条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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