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七条 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