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九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九条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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