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行政法规 发布:2014-07-29 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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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 第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转让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五条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六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七条 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 第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八条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 第九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九条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十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十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第十一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应当及时通知原发证机关。 第十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 第十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 第十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 第十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审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探矿权转让申请书、采矿权转让申请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