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