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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