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