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以及许可证的内容、有效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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