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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